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9條 法規: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本辦法所定服務事項時,除網路資訊查詢服務外,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必要時,並得以電子方式儲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