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心理支持服務事項:一、疾病適應之增進。二、自我認同能力之提升。三、家庭及人際關係之增進。四、安排病友團體之支持。五、心靈或悲傷之輔導。六、其他心理支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