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8條 法規: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本辦法所定服務事項,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到宅服務。二、電話服務。三、轉介醫事機構或罕見疾病相關專業機構、團體。四、不含個人資料之網路資訊查詢服務。五、其他必要之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