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6條 法規: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生育關懷事項:一、遺傳及相關檢查之諮詢。二、生育之諮詢。三、其他必要之諮詢與關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