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4條 法規: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派遣專業人員訪視病人或其家屬時,應依各該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告知下列事項:一、對生長發育可能產生之影響。二、對生育及其子女可能產生之影響。三、對日常生活與生活環境及飲食可能產生之影響。四、對就學、就業可能產生之影響。五、其他對生理、心理及社會健康層面可能產生之短期、中期或長期之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