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3條 法規: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同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五年;必要時,並得以電子方式儲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