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5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