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