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健保特約機構之藥局(以下稱健保藥局)簽訂契約,並補助其調劑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費用。前項契約之內容,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健保藥局有第四條所定違反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第一項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