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 第3條 法規: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所稱大型戶外活動,指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一、演唱會、音樂會或其他類似之娛樂活動。二、體育、競技或其他類似之活動。三、展覽(售)會、人才招募會、博覽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五、民俗節慶或其他類似之活動。前項大型戶外活動,不包括下列活動:一、婚、喪、喜慶之私人活動。二、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