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臨時哺(集)乳設施應具有下列基本設備或設施,並不得與廁所共同使用:一、靠背椅。二、有蓋垃圾桶。三、電源設備。四、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五、洗手或清潔設施。六、維護隱私及安全設施。七、維持良好有效通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