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31條 法規: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三章 附則 第31條 技術員於本辦法施行前,符合所定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資格認定,不受第四條之限制:一、取得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認定具技術員資格。二、本辦法發布前已符合本要點之訓練規定,並持續執行人工生殖業務。前項第二款並須依本要點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告修正之規定,補足自九十三年六月起,每年平均八小時以上之繼續教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