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二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 第一節 醫療機構 第12條 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人工生殖業務。機構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