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受託藥商製造管制藥品,其設施及設備,於實際受託製造期間,應為專用;其原料藥、半製品及成品,應設置具雙重門鎖之專用儲存場所或固定式專櫃。前項儲存場所之牆壁、門及專櫃本體,應為不鏽鋼材質。但有特殊情況,經食品藥物署認可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