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受託藥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營業項目為製造西藥之藥商。二、領有符合契約所定製造劑型之製造許可。三、領有營業別為西藥製造業之管制藥品登記證。經食品藥物署依委託契約解除或依本辦法終止委託契約者,一年內不具有受託製造管制藥品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