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
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亦依前述規定酌予給付。
但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前項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給付總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6-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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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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