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6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藥害救濟基金 第6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一、救濟金之給付。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