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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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