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5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藥害救濟基金 第5條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二、滯納金。三、代位求償之所得。四、捐贈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