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