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第3條 法規: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民營醫院,係指下列之醫院: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指定之急救責任醫院。二、國軍醫院。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需要指定之醫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