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93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二節 試驗藥品 第93條 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被指定之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應保留下列紀錄:一、試驗藥品運送至臨床試驗機構之點收。二、試驗藥品之存貨。三、受試者使用之試驗藥品。四、未使用試驗藥品歸還試驗委託者或另外處置之方式。前項資料應載明日期、數量、批序號、有效日期,及試驗藥品和受試者之代碼。試驗主持人應保留文件紀錄,說明其提供受試者之劑量和試驗計畫書規定相符,且使用之試驗藥品數量與由試驗委託者收到之數量相吻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