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28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人體試驗委員會 第28條 試驗主持人得提供任何有關試驗之資料,但不得參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審議、決議或提出意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非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