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3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