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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受試者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臨床試驗。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應在尊重受試者之權利及意願之條件下,盡量確認其退出試驗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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