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執行臨床試驗應符合赫爾辛基宣言之倫理原則。臨床試驗進行前,應權衡對個別受試者及整體社會之可能風險、不便及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應超過可能風險及不便,始得進行試驗。受試者之權利、安全及福祉為藥品臨床試驗之最重要考量,且應勝於科學及社會之利益。人體試驗委員會應確保受試者之權利、安全,以及福祉受到保護,且對於易受傷害受試者之臨床試驗,應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