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0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委託者對於受試者可獲得之補助及付款方式,不得有強迫或不當影響受試者之情形。受試者之補助,應按臨床試驗進行之進度依比例給付之,不得於試驗完成後方為給付。受試者補助之付款方式、金額及付款進度,應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給與受試者之書面資料;補助按比例分配付款之方式,應詳細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