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6條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
- 第76-1條中藥有外銷專用品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查驗登記時,檢附註明外銷專用品名之輸入國訂單或商標註冊證影本者,其品名得免含…
- 第76-2條中藥之品名不得使用他廠藥品商標或廠名。但取得所用廠名之商標權,或其係委託製造,取得受託製造廠出具之廠名使用同意書者,不在…
- 第76-3條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
- 第76-4條中藥之商品名,不得與其他藥商藥品之商品名相同或近似,且不得涉及仿冒或影射情事。新申請案擬使用申請人原有藥品許可證之品名加…
- 第76-5條中藥以同一處方,作成大小丸、大小錠或大小膠囊者,其所用品名應相同,並應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可資辨別之名稱;同一處方作成不…
- 第76-7條中藥之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效能、安全,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混淆或助長藥品濫用之虞。
- 第76-8條申請中藥許可證移轉或品名變更,或中藥品名有與前七條規定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重新審查核定其藥品品名。
- 第77條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包裝欄,應載明包裝數量、包裝材質及包裝形態;其包裝數量所載之包裝最小單位,應與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之劑…
- 第77-1條中藥之單位包裝最大限量如下:一、錠劑、丸劑、膠囊劑:一千粒以下。二、粉劑、散劑、顆粒劑、膠劑、油膏劑、硬膏劑:一千公克以…
- 第78條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原料名稱及分量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原料名稱以中文標示。二、中藥材,以本草綱目、臺灣中藥典或其他經…
- 第79條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效能或適應症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方者,所載與基準方相符。二、依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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