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
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一。
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
但非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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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6-7條中藥之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效能、安全,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混淆或助長藥品濫用之虞。
- 第76-8條申請中藥許可證移轉或品名變更,或中藥品名有與前七條規定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重新審查核定其藥品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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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7-1條中藥之單位包裝最大限量如下:一、錠劑、丸劑、膠囊劑:一千粒以下。二、粉劑、散劑、顆粒劑、膠劑、油膏劑、硬膏劑:一千公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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