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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5條

申請國產藥品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一、收回自製申請函。
二、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三、藥品許可證正本。
四、與前受託製造廠解約書。
五、切結書(甲)。
六、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影本各一份。
七、製造管制標準書或試製批次製造紀錄。
八、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九、如申請人原非GMP藥廠者,應另附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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