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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申請注射液充填量之變更,以單位含量不變及容器材質不變為限,其變更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應另附用法用量依據影本;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四、如係充填量變小者,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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