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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8-3條依前二條規定進行之臨床試驗結果,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除或替代銜接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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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條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
- 第40條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 第41條申請生物藥品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 第43條申請核醫放射性藥品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前項申請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核醫放射性藥臨床試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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