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三條、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第四十條附件四,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