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申請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章之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其藥品係委託製造者,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出申請,並由其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章。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已蓋滿展延章戳者,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
四、申請展延之藥品,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評估公告之藥品者,依公告規定檢附有關資料。
五、國產藥品委託製造者,並檢附委託製造契約書。
六、屬輸入之中藥,並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原廠委託書正本及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或持有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替代之。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證展延申請,如涉有產品安全或效能、適應症疑慮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命提出相關資料。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09-1條
第10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