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06條 法規: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相關 第三章 中藥 › 第三節 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 第106條 中藥委託製造登記或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附切結書甲表,並分別準用第六十四條或第六十五條規定。中藥委託檢驗,準用第六十六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