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條規定之情形外,國產中藥製劑標籤、仿單或包裝,有外銷需求,且屬下列原核准文字內容變更情形之一,而不涉及藥品品質或用藥安全者,得自行變更或增加外銷專用標籤、仿單或包裝:
一、變更或刪除品名之廠名或劑型名稱。
二、變更處方標示方法或刪除賦形劑,而未變更原處方比例。
三、刪除國內藥品許可證字號或增加外銷國核准之許可字號。
四、變更或刪除用法用量。
但變更之用法用量,不得超過原核定之用法用量。
五、刪除或簡化效能、適應症。
六、翻譯為外銷國語言。
七、增印商標。
八、增列注意事項、警語或其他為維護藥品品質及用藥安全而加註之文字。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前項變更或增加外銷專用標籤、仿單或包裝,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所定之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並作成紀錄留廠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