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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採樣與時間,規定如下:一、抽血時間至少應持續至到達最高血中濃度(Cmax)後三倍以上之藥品排除半衰期;取尿應有適當之採樣時間。
二、採樣次數,應以足可說明藥品於體內之吸收、分布及排除為原則。
三、交叉試驗中,服藥前之藥品血中濃度不得超過最高血中濃度(Cmax)之百分之五。
且二次處理期間(treatmentperiod)應有適當之藥品洗除期間(washoutperiod),原則上至少應為該藥品排除半衰期之五倍。
多劑量試驗之採樣與時間,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但其採樣時間,應達到足以測定其穩定狀態(steadystate)之血中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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