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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1條受託者應建置管理系統,配合其執行之認證工作內容建立相關程序,並編製成手冊;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組織架構。二、文件管制…
- 第22條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藥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
- 第23條受託者於辦理認證工作時所獲得之資料及檢驗機構提供之認證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與認證工作相關之各項文件、資料,應永久保存…
- 第24條受託者對於執行認證工作所獲得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 第26條受託者應逐案將認證結果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 第27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通知受託者提供業務文件、資料,並至受託者營業場所進行不定期查核。受託者對於前項通知、提供或查核,不得規…
- 第28條受託者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文件、資料,不得虛偽不實。
- 第29條受託者及其人員受託辦理認證工作時,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受託者辦理前項工作時,不得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有觸犯…
- 第30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暫停與終止委託事…
- 第31條受託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終止其委託;其情節重大並經終止委託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一、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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