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受託者於辦理認證工作時所獲得之資料及檢驗機構提供之認證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與認證工作相關之各項文件、資料,應永久保存。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