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廠於原料、產品容器及封蓋進貨時,應逐批抽取供檢驗之代表性樣品,並於原裝容器上註明。
前項樣品之容器,應有適當標識,以追溯所標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7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六節 原料與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第27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六節 原料與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第2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