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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中藥廠對於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准予使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
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有其他不利條件者,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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