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中藥廠對於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准予使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有其他不利條件者,應予重行檢驗。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