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24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三章 精要模式 第124條 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