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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3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保存紀錄,作為產品已完成檢驗、測試之證明。
前項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明確顯示產品是否依允收標準通過,或未通過檢驗或測試。
如產品未通過檢驗或測試,應依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處理。
二、紀錄上應能鑑別對產品放行之檢驗權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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