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09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標準模式 › 第四節 產品實現 第109條 製造業者應根據監管與量測要求,鑑別產品狀態。製造業者應於產品之生產、儲存、安裝及服務流程,維持產品狀態之鑑別,以確保僅通過所要求之檢查與測試,或經特准後放行之產品,始得放行、使用或安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