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06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標準模式 › 第四節 產品實現 第106條 製造業者應於整個產品實現過程,以適當方法識別產品,並建立書面之產品識別程序。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識別退回之醫療器材,且能與合格產品區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