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藥物樣品申請數量,以實際需要量為限。但申請供改進技術、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樣品,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二、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三、醫療器材儀器同一型號以一部為限,屬耗材或衛生材料類者,不得超過六個月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