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7條 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讓與或轉供他用;供改進技術用之藥物樣品,並不得為臨床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