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15條 法規: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5條 藥物製造業者經檢查所見缺失,應依檢查機關核發之檢查報告或有關文件,於期限內改善並檢送改善報告。執行檢查之機關得視受檢查業者之違規情節,或於受檢查業者逾期未改善或其改善報告仍有缺失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