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國產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良好者,得增加一年至二年。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藥物製造業者應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