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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藥商取得藥物製造許可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核定文件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原許可或核定之一部或全部者,藥商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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